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801號),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前係夫妻關係,惟於民國92年3月17日辦理離婚登記,詎被告在未徵得告訴人同意,竟於94年1月19日晚間11時許,擅自進入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8樓告訴人住處,並將被告所有之物品置於該處,經告訴人發現後,要求被告退去,被告仍滯留不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及第2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前揭侵入住宅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為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5年2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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