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0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巫哲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0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巫哲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