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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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丙○○原告己○○○原告甲○○原告丁○○前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查戶籍謄本上已記載出境),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乙○○之真正住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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