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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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寅○○
酉○○○甲○○卯○○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午○○住臺中縣被告丑○○住高雄市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未○○住臺中縣被告申○○○住臺中市
戌○○住臺南市乙○○住臺南縣辰○○住臺南市巳○○住同上亥○○○住臺中市丁○○住彰化縣壬○○住高雄市子○○住南投縣癸○○住桃園縣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辛○○住臺中縣
丙○○住臺中縣己○○住臺中縣戊○○住臺中縣庚○○住南投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