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本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乙○良執廉緝字第一○八號通緝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