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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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臺灣音樂總會)告訴被告甲○○、乙○○二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臺灣音樂總會與被告甲○○、乙○○二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臺灣音樂總會並已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號卷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