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88號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於民國95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原係夫妻,於民國94年4月8日離婚,離婚前雙方分居並未共同生活,被告丙○○於00年0月0日生下被告甲○○,並非被告丙○○與原告所生,原告最近於95年1月初由被告丙○○電話告知前情。被告甲○○之受胎係在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被告甲○○係原告之婚生女,惟被告甲○○實非原告之婚生女,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為訴之聲明如
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丙○○原係夫妻,於94年4月8日離婚,被告丙○○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告甲○○,依法推定登記為原告之婚生女,然被告甲○○實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屬實。復經本院囑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原告與被告甲○○血緣關係,經以人類遺傳因子DNA
STR式型別鑑定法為檢驗方法,鑑定結果:「一、受驗人DN
A型別鑑定結果如附件。二、依據遺傳法則,甲○○之DNA
STR式CSF1P0、D5S818、D13S317及D7S820等4項型別,與乙○○之該4項相對應型別均矛盾,因此認為乙○○不可能為甲○○之生父。」,有該局95年6月30日調科肆字第0950029763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綜上諸情,堪信原告主張被告甲○○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於其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產下被告甲○○,依法應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女。原告 陳明 其與被告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居,迄95年1月初始由被告丙○○電話告知被告丙○○生下被告甲○○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節主張應堪憑信。原告於95年5月30日提起本訴,有本院收文章戳蓋於起訴狀可稽,未逾法定除斥期間。被告甲○○既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則原告於知悉被告甲○○出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