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06號聲請人乙○○(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五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號准予備查,復以95年度司字第13號准予展期清算在案。因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檢送之租稅債權明細表所載,其民國90年及91年之租稅債權計有新台幣344,371元,惟五州公司經核尚無此營業資料,卻有上開租稅債權存在,且主管機關亦將之列入租稅債權並為陳報,兩者顯有出入,尚需一段時日查明。另因相對人仍有債權、債務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實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爰依公司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4年8月1日就任五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95年7月31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3號、95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4年8月
1日就任五州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將於95年7月31日屆滿6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5年8月1日起展期6個月而至96年1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