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陳光華 相對人 董敏信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①90年5月2日②90年10月22日因買賣原因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蘇維南 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又本院分別於100年4月20日及100年5月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花蓮縣○○鄉○○段250、250-4地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該通知已分別於100年4月25日及100年5月3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x├──┬─────────────────────┬─┬──────────┬─────┬────┤││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秀林鄉│上崇德││626│旱│││654.79│全部│蘇維南│││││段│││││││││├──┼───┼────┼───┼───┼────┼─┼──┼──┼────┼─────┼────┤│002│花蓮縣│秀林鄉│上崇德││624│旱│││170.12│全部│蘇維南│││││段│││││││││└──┴───┴────┴───┴───┴────┴─┴──┴──┴────┴─────┴────┘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前:崇德段250地號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前:崇德段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