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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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翁忠志 債務人 林倩如 債務人 林冠良
一、債務人林倩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倩如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冠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