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8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89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上訴人以「罐蓋附屬折疊湯匙改良」(下稱系爭案)申請新型專利,原審法院認定系爭案矩形空間差異係屬限制定位「技術特徵外周圍空間」形成的簡易轉換,且無實質的功效增進,然該矩形空間係屬技術特徵範圍內,且該設計能使整個湯匙成型後,易於脫膜、取出、更牢固限制定位效果以及提高產能和降低製造成本,其功能效益較原審引證二「罐頭用湯匙改良構造」有顯著之實質增進。(二)上訴人提出上開引證案之追加創作與系爭案具有相同技術手段,然該追加創作經被上訴人認定非簡易轉換,具進步性,而系爭案卻為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為熟悉該技術者易於完成,不具進步性,顯已違反審查同一性原則。(三)系爭案能達成易於脫膜加工及降低成本之進步性功效增進,即為系爭案之專利範圍內容所能達成之功效,亦與上開引證案之功效不同,自符合專利法專利範圍之訴求內容等語。經查,上訴論旨一再述說原處分違法之事由,惟對原審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難認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