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85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8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85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上訴人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540,169元及利息所得40,599元,合計580,768元,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經被上訴人查獲,核定漏稅額154,452元,除補徵稅額,並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即30,800元。上訴人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上訴意旨以:查上訴人系爭所得全由股市交易而來,惟當年股市崩盤,致上訴人融資斷頭,負債慘重,詎被上訴人仍強課上訴人綜合所得稅,完全是違法違憲之殘暴政權,故有由本院確認其法律意見上之必要云云。經核上訴人上訴意旨僅係依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就原審法院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其他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前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吳錦龍法官侯東昇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