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36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瑞騰
(原名鐘順源)
樓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瑞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甲○○所生損害、已將侵占之物返還被害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