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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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複代理人 胡元禎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 律師
陳適庸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39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