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88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8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88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系爭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6款規定,依法免稅。而被上訴人不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找扣繳義務人處理,故意違背法律;且執行扣繳機構明知上訴人有利息所得,未予扣繳,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另查本市或外縣市之同學、同事,無人被查稅而補稅,被上訴人無權要求補稅等語,提起上訴,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