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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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再審原告 曾明章 再審原告曾明章與再審被告 曾永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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