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德斯特 (BitangcorDexterTaus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0年8月5日,尚未屆期,請釋明有何期前追索之理由?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