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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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9號上訴人 朱榮華
朱林珠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91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81萬7,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