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登生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陳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登生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登生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6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二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16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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