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 王財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寰宇國際整合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應提出臺北市政府廢止寰宇國際整合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函文,及寰宇國際整合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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