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王繼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