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25號聲請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徐俊鄉 │台北九信雙園分行│34,570元│95年4月14日│KE0000000│6│├──┼─────────┼────────┼─────────┼───────────┼────────┼────────────┤│002│徐俊鄉│台北九信雙園分行│8,500元│95年4月12日│KE0000000│6│├──┼─────────┼────────┼─────────┼───────────┼────────┼────────────┤│003│徐俊鄉│台北九信雙園分行│51,000元│95年4月10日│KE0000000│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