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11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95年5月25日│1,105,062元│NS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嚴│行│││││││凱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