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90號聲請人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5年度除第3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欣拓科技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2月28日│6,511元│BT0000000││││ 楊仁勇 │社民生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