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怡妘
陳 林保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妘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陳林保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2,799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5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怡妘於民國108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35,9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林保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妘、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135981│林保娟│4月01日起│9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妘、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135981│林保娟│5月02日起│9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215%│││││9月11日起│1月01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1月02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