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一九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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