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九六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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