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繕本翻譯為馬來西亞通用文字之譯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柏慶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繕本翻譯為馬來西亞通用文字之譯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