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羅勃 ‧柏林格
史瓦特‧渥奇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蔡瑞森 律師 陳長文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十六樓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