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四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間,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前揭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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