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