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

原告 劉月雲

送達代收人 張香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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