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更犯罪,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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