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判決)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九十年訴字第七一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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