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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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