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96號
原告 劉恒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