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蕭美蘭
       王裕程
       楊翊
       方冠中
被   告  許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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