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李俊賢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入會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於民國105年4月6日申請加入被告公司經銷商資
格,繳交2單位入會費共新台幣39,800元,於同年11月14日申請
解約,被告公司依約應以入會價款9成予以購回之事實,已提出
入會申請書、解約申請書各2份為證,經核原告主張之繳交入會
金額與解約約定,與上開文件記載大致相符,且被告公司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
,則原告訴請被告公司退還9成入會費35,820元及給付法定遲延
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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