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鄭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簡字第4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葉玉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按月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之事實(詳附件),業據其提出餘額
代償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項、信用卡月結帳單、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玉芬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