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964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林玉華
被 告 李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12至100年11月11日因病
住院及門診治療,尚積欠伊門診費用新臺幣(下同)450元
及住院費用48,802元,共49,252元。爰依兩造間醫療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252
。
二、被告則以:伊對積欠醫療費用49,252元沒有意見。但伊係低
收入戶,政府每月撥款均為繳交安養中心之費用,現已無能
力工作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在
卷為證,被告對於上開單據之真正及內容均不爭執。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