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黃慧青
被   告  林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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