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高楠峰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旗簡字第16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查詢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