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交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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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交簡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25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順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故意犯參與犯罪結社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於民國88年9月間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有臺中市大肚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經本案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
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