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秀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蘭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柒萬叁仟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