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李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婉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蔡春妹 發支付命
  令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