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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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李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婉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蔡春妹 發支付命
令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