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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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在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入監執行,於九十七年二月七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二月七日法矯司字第09700069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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