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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