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3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89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0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00689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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