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松榮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3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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