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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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356號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98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以:「兩造迄未結算債權金額,相對人之債權額尚未確定」為由,對執行法院進行之拍賣程序聲明異議。原法院以相對人既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及債權證明文件,即應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抗告人未敘明有何法定停止事由,僅就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異議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二、抗告人自95年7月24日對原裁定提出抗告,迄未提出抗告理由,其抗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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